说这一个小吏的“援例求利”
真真的就这么大的危害?
还能危害到国家的政策?到一个“携礼乱政”
的地步?
这个还真不好说。吏,按现在来说,属于工作人员,并不属于官员序列。
说白了,就是个不在编的工作人员。
但是,就这不在编的,也是有一定的权利在手的!也是能对民众造成侵害的。
这种侵害也就是现在我们所讲的“合法伤害权”
。
所谓“合法伤害权”
,说白了也就有些执法者能够利用自己的管辖权,在他可以做主的范围内,利用合法的理由给其治下的民众造成伤害。
不过,大家可看好了,所有一切的伤害,都是在“合法”
的名义之下进行的。
合法“伤害权”
之所以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执罚者在“自由裁量权”
上不同程度的滥用。
官,自然不会去直接跑到下面去做这些具体的事,即便是有合法伤害权,他们也不会用。因为凡事都要留有余地。
而这种直接和人民群众撕脸生冲突的事,官员是绝对不能干的。因为官员最看重的是仕途。
一点事不做的话,被看作不作为,这样的话,官员也就没什么仕途可言。
但是,税费,摊派,各种各样的费用,总得有人去收。各种各样的问题总得有人去解决。
但凡你做事了就会在不同程度上得罪人。即便这件事,是一件普通再不能普通的家庭纠纷。你基本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也不要幻想去主持正义。因为双方都有自己期望的结果。你只需要做到只是平息争端。
不想得罪人怎么办?所以,就只有派手下的“小吏”
去解决这些个得罪人的问题。
这种“小吏”
,说白了,也就是现在我们经常看到的,某些单位的,所谓的“临时工”
。
不过在宋,吏,也毫无悬念的属于没有编制的临时工。
你让人去给你办事,就得给人家相对应的权利。这就叫作权力下放。
下方的权利,至少也的包含了“罚款权”
。
要不然,你就凭借一张嘴去和稀泥,解决这“事”
基本上也是个没洗。
按现在的法律来说,依法享有“罚款权”
的主体包括: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有“行政处罚权”
的政府部门,也只限于公安、工商局、税务局。
还有就是,被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特定行政处罚权的一些机构。
所以,这些被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特定行政处罚权的“小吏”
手里,也就有了对百姓的“合法伤害权”
。
这“伤害权”
一旦“合法”
,事,是解决了,但是问题也就跟着来了。就因为能产生“事”
,就是一件纠纷。而纠纷双方都想要自己心里的那个“公平公正”
,就会产生另一种现象——贿赂。
而且,这种贿赂,包括但不仅仅只限于一个钱来钱去。
于是乎,也就有了小吏的“援例以求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