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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援例以求利(第2页)

这玩意儿禁止不了吗?

能,但,基本上是避免不了的,即便是现在这个法治社会,有监督的情况下。

就像我们城市里的商家或是商户占道经营。

本身,这些个商户对其他人的道路使用权而造成的侵害去谋私利,是一种很标准的违法行为。

而且,会造成噪音污染、环境卫生、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危害。

毕竟谁也不想被人堵着门的买东西吧?

但是,这种侵害是没有什么伤害主体,或者是轻微的。

于是乎,也就属于一个可管可不管的状态。

毕竟造成的伤害不大,接到举报了才回去处理,属于民不告官不究,大部分交点罚款就完事。

严重的也能行政取缔。

毕竟占道经营有犯法主体,犯法行为清晰明了。

但是,很多事情吧,你还真不能罚款了之,而且,也不能进行简单的行政取缔。

比如,城市里的广场舞、暴走团、街边合唱团、剧社、腰鼓队等等的一些个自组织的民间团体。

一帮大爷大妈从早到晚玩的那叫一个痛快。

他们是痛快了,但是周边的住户就惨了。

如果是这事,那就很麻烦了。

麻烦在于,这种没违法主体,没固定场所,没固定人员的侵害行为,那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违法不违法的问题,而是一个纠纷。因为没有一条法律是禁止组团走路的,也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了,不能在户外拉胡琴唱歌。

所以,处理这些个纠纷,要按照法律条文来说,因为大家都是“民”

,基本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甚至还能上升到一个群体性的治安问题。

所以,这事不能按照法律去解决,只能作为纠纷去平息。对,就是平息,没什么公平,管不管正不正义,只要双方不再闹事就行。

既然是纠纷,也没有什么法律的框架,那就只能是处理问题的工作人员说了算了。

不过,无论判定谁是过错方都会得罪人。

于是乎,这些个“吏”

的处理方式,也就相对的简单了,看谁给的钱多呗。美其名曰管理。

那,周边生活的百姓就甘愿被这合法性的伤害?

说得好!

民众,是可以通过某些途径来争取你的权利,尽管这个所谓的“维权途径”

非常的漫长。

但是,即便是维权成功,你横不能为了这事,弄的的一个孩子转学,老婆换工作,然后把房子也给卖喽。

而且,你也是上有老下有小,也有亲朋故旧。我们也清楚你家住在哪,家里几口人。

想维权?那就热闹了,这帮小吏、或者那帮大爷大妈们,指不定在哪等着你呢。而且等的还不只是你,还有你的老婆孩子。

大爷们的理由很简单,耽误我老人家泡老太太!

大妈们的理由也很直接,干涉了她们展示才华。

工作人员?哈,你是直接否定了他们的工作!

什么?你不想被这样合法的伤害?

好说!

这事,在宋,那就好办多了。

小吏们的需求也很好满足。您花钱我办事!大钱一旦给够了,你但凡能说出个样子来,我绝对一丝不苟的照办。

再说了,在宋,这帮小吏也没工资的?

怎的还不给工资?

还工资,你想什么呢?

那会儿有一种东西叫做赋役!是每个公民的合法义务。

既然都是义务了,朝廷是不给钱的!

但是,用人是要给钱的。

白使唤人人也不会跟你干。不过,这钱从哪来?

对不起,还真真的一个分币没有!

于太平兴国五年正式确立的《差役法》规定。

小吏,是由乡户按户等轮流承担州县衙门的吏役及基层乡役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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