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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章 清汤大老爷(第3页)

民间说书人、勾栏瓦舍的观众,对此案更是兴趣盎然。“嘿!这郑板桥,断案的手段比咱们包龙图还奇哩!”

“哑巴打哥哥,竟是县太爷教的,这故事编都编不出来!”

很快,郑板桥智审哑巴案的故事就被改编成各种话本、杂剧,在汴梁、临安等地流传,其情节的戏剧性、冲突性以及最终善恶有报的结局,非常符合市民阶层的审美趣味。郑板桥在宋代民间,可能作为“机智清官”

的新典型,被传颂开来。

**唐,武则天时代或开元年间。**

大理寺或刑部的官员观看此案。唐朝法律体系(如《唐律疏议》)详密,对证据、审讯有严格规定。许多法官对郑板桥的方法持保留态度。

“审讯之道,贵在五听,察色观情,佐以证物。岂能教唆诉争,以斗殴为饵?此非审讯,实同儿戏,有损法司威严。”

一位大理寺卿如此评价。他们认为郑板桥破坏了审讯的严肃性和程序正当性。

但也有官员如狄仁杰,以善断疑狱着称,或许能从更务实的角度理解。“非常之案,需非常之策。郑板桥洞悉那兄长惧祸与急于报复之心,设此局促其自陈,虽非正途,然于无人证、无物证之绝境下,能求一线光明,使孤弱者得直,其情可悯,其智可嘉。然确需慎用,不可为常例。”

狄仁杰自己也曾用计使罪犯露出马脚,更能体会其中分寸把握之难。

**汉,武帝朝或宣帝朝。**

汉武帝刘彻崇尚法治,重用张汤、赵禹等酷吏,也重视董仲舒“春秋决狱”

。他看到郑板桥案件,可能会问张汤:“此法于汉律何如?”

张汤精通律令,答道:“陛下,汉律重证据,亦重口供。郑板桥此法,实为诱取口供之巧技。其关键在于,所诱之供,乃关于兄弟关系之事实,而非强加罪名。且其目的在于析产止争,非为入人于罪。若运用得当,于疑难之狱,或可参考。然须防官吏借机逼供、诱供,罗织成狱,则流毒无穷。”

张汤的看法相对理性,既看到其作为审讯技巧的可用之处,也警惕其潜在危害。

宣帝刘询出身民间,深知吏治好坏对百姓的影响。他可能更赞赏郑板桥的初衷:“县令能如此用心为哑巴孤儿伸冤,不畏繁难,不避奇计,足见其爱民之心。地方官若皆能如此,何愁治下不靖?”

他会将此案作为考察地方官员是否尽心任事的参考案例之一。

**秦,始皇朝。**

李斯、赵高等人陪同嬴政观看。秦法严苛,以吏为师,强调“循名责实”

,重视官吏严格依法办事。

嬴政看完,面色冷峻:“此县令多事。兄弟争产,琐屑细务。其兄不认弟,逐之,虽为不仁,然无确证,前任县令不受理,乃是依法而行。郑板桥故弄玄虚,教唆斗殴,诱使口供,虽得析产之果,然过程已违律令程序。若天下官吏皆效此,各自标新立异,法度何以统一?吏治何以清明?”

在嬴政看来,维护法律程序的统一性和官吏行为的规范性,比解决单个“不仁”

案件更重要。郑板桥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擅权”

、“越法”

,不可取。李斯自然会附和始皇的看法,强调法治的严格性。

**儒家士人与律法学者群体:**

跨越朝代,此案在思想界引了关于“情、理、法”

关系的持续辩论。

-**理学家(程朱一脉):**强调“存天理,灭人欲”

,重视伦理纲常。他们会严厉批评哑巴的兄长“不悌”

,违背兄弟伦常,天理难容。对于郑板桥,态度可能分化。一些认为其手段“诡诈”

,非君子所为,有违“诚正”

之道;另一些则认为其目的是维护“悌”

道,惩罚不义,手段虽奇,但“理”

上说得通,属于“权变”

-**心学家(陆王一派):**更强调“本心”

、“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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