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时间。
完颜永功据此断定,此案疑点重大,所谓的“证据链”
建立在巧合与刑讯逼供之上,极可能是一桩冤案。他没有批准县里上报的判决,将案卷压下,要求重新核查。
不久之后,事情出现了戏剧性的转折。那报案的老妇人,竟然意外地找回了自己“失踪”
的儿媳!原来,儿媳并非遇害,而是早与情人(“所私者”
)有约,趁婆婆歇息时不备,与之私奔了。所谓的“失踪”
,不过是一桩不愿明言的丑事。
真相大白。完颜永功得知后,叹道:“是男子偶以杀人就狱,其拷掠足以称杀牛之科矣。”
(这个男子因为偶然涉及杀人案而入狱,他所遭受的拷打折磨,已经足以抵偿他私杀耕牛的罪过了。)于是下令,将那名无辜受尽酷刑、险些被错判杀人之罪的杀牛男子释放。至于水中那具来历不明的半腐女尸究竟是谁,因何而死,则成了另一桩无头公案,无人再去深究——或许,深究下去,又会牵扯出另一桩未知的冤情或悬案。
天幕最后,将几个关键巧合点并列呈现:儿媳私奔恰有路人指水边小径;伍长追踪恰遇刚杀完牛持血刀的男子;男子心虚逃跑恰似凶手行径;胡乱指认抛尸水中恰巧真有一具腐尸……每一环都似偶然,串联起来却足以致命。画面定格在曹王完颜永功凝神审阅案卷的侧影,以及那具从水中捞起的模糊腐尸轮廓上。文字浮现:
【巧合叠成狱,楚毒易诬服。】
【明察秋毫者,能破连环误。】
【一桩案外案,千古警刑名。】
天幕光芒渐收,隐入苍穹。
万朝时空,陷入了比之前更为持久的沉默。这沉默中,没有对帝王荒唐的愤慨,没有对文化碰撞的兴味,只有一种深入骨髓的寒意与沉重的思索。因为这天幕所揭示的,并非远不可及的宫廷或边疆,而是可能生在任何朝代、任何地方、任何小民身上的,由一连串阴差阳错的巧合与僵化严酷的司法程序共同铸成的冤狱悲剧。各阶层的反应,因其立场、经历与时代司法理念的不同,而显得尤为深刻与复杂。
**秦,咸阳宫前。**
法家治下的秦廷,素以律令严密、赏罚分明自诩。但天幕所示案件,却让这些精通律法的君臣,感到了另一种层面的震动。
廷尉李斯面色凝重,率先打破沉默:“此案之谬,在县吏怠惰酷烈!见血刀、闻逃窜,便生杀人之疑,此或有可原。然既获人犯,不细察其情,不核对时日,不查访四邻以证其平日行止、杀牛原委,便遽施大刑,迫取口供,此非断狱,实乃制造冤狱!《秦律》虽严,然亦有‘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谅而得人请为上’之训(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追查言辞,不靠拷打而察得实情者为上)。县吏所为,恰是下下之策!”
一位掌管司法实务的官员补充道:“李廷尉所言极是。更谬者,在于以巧合为确证。水中恰有腐尸,便与胡乱指认相合,此乃天大的巧合,却成了坐实冤案的‘铁证’。可见断案者心中已有成见,只寻符合成见之‘证’,于不合之处视而不见,如尸腐之异于常理,竟被忽略。此非律法之过,乃执法者昏聩酷暴之过!”
嬴政高坐其上,眼神锐利如刀。他听完臣下议论,沉声道:“李斯,依秦律,此案中县吏当何罪?伍长可有过失?那曹王完颜永功,又当如何评价?”
李斯迅回答:“陛下,依秦律,官吏‘论狱不直’(判案不公正)、‘纵囚’或‘不直’(故意出入人罪),皆有重罚。此县吏拷掠成招,不察疑点,草率定案,几致冤杀,属‘不直’之甚,当处以重刑,乃至弃市。伍长见疑追捕,是其职责,然其先入为主,证言恐有偏颇,但非主责。至于曹王完颜永功,能于案卷中察觉时间矛盾,压下冤案,最终使真相得白,救人性命,此乃‘明察’之吏,当予褒奖。然其最后言‘拷掠足以称杀牛之科’,将非法之刑讯与私宰之罪等同视之,于法理似有不妥,私宰自有其罚,岂可以冤狱之刑相抵?此或是其出于怜悯之权宜说法,非律法正论。”
嬴政颔,语气冰冷:“秦法之要,在于‘信赏必罚’,‘刑无等级’。此案警示,律法再密,若执掌之人昏聩酷暴,或拘泥成见,不察详情,则良法亦成害民之具。传朕旨意:第一,将此案详载,往各郡县,令所有狱吏、令丞学习,引以为戒。着重申明:审案必重证据链之完整合理,严禁单凭口供(尤指刑求所得)定案;对异常巧合须高度警惕,详加核查;尸伤检验须合常理时令。第二,重申秦律中关于官吏‘不直’、‘失刑’之罚则,御史要加强巡查各地狱讼。第三,嘉奖曹王之明察,然需注明,以非法之刑抵他罪,非秦法所许。”
**汉,长安城,未央宫前。**
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渐渗司法,但仍承袭秦制不少。天幕案件令君臣深感司法实践中情、理、法平衡之难。
刘彻眉头紧锁,看向张汤(时任酷吏,亦精通律法)和董仲舒:“此案离奇若此,几成笑谈,然其中血泪,令人心惊。张汤,你若为廷尉,当如何处置?”
张汤沉吟道:“陛下,此案破绽确在尸腐之。县吏无能,不辨物理,不查隐情,只知拷掠,酿成冤狱,其罪当劾。然臣以为,伍长见持刀奔逃者而捕之,亦在职责之内。唯那名杀牛男子,私宰耕牛,本已有罪,见官而逃,更增其疑。然其罪不至死,更不该蒙杀人重罪。曹王能察微知着,是其明断。臣以为,司法之要,在于‘精审’。证据需环环相扣,不合常理处必为深究。此案若初时能细查杀牛原委、查访妇人平日品行、核实尸体腐坏程度与失踪时日,冤情未必不能早明。”
董仲舒则从“春秋决狱”
、“原心定罪”
的角度提出:“陛下,此案亦可见‘听讼’之道,当‘察其情,明其心’。县吏只见其迹(血刀、逃窜、腐尸),不察其情(男子杀牛之由、恐惧之心,妇人私奔之实),更不明其心(男子无杀人动机,妇人有私奔之心),故入人罪。曹王能疑而察之,近乎《春秋》‘慎刑’之义。然其以拷掠抵杀牛之罪,虽有仁心,然于法度有亏。私宰有私宰之罚,岂可混淆?臣以为,当严惩枉法之县吏,申诫伍长捕人须更重实据,表彰曹王之慎,释放无辜,另案追究私宰及那具无名腐尸之来源。”
汲黯愤然道:“陛下!此乃草菅人命!县吏为求破案之功,不惜以酷刑取供,以巧合定案,此与杀人何异?伍长亦有过失,岂能见持刀者便定为凶犯?农夫屠夫,日常用刀者众矣!至于那曹王,虽有觉察,然其‘拷掠抵罪’之言,实是纵容非法刑讯!若拷掠可抵他罪,则天下狱吏尽可滥刑矣!臣请陛下下诏,严斥此类枉法之行,明令州县,非有确凿证据,不得轻易刑讯;断案须合情理,详查实证;凡有冤滥,追究主审官吏之责!”
刘彻听罢诸臣之言,肃然道:“众卿所言,皆切中要害。司法之事,关乎人命,不可不慎。此案当引为鉴戒。传旨廷尉、京兆尹:第一,核查长安及三辅地区近年狱案,有无类似倚重拷掠、忽略常理、巧合定案之情形,有则平反。第二,颁令天下,重申‘疑罪从无’(汉已有类似思想)之原则,要求官吏审案必须核实证据链条,注重检验,尤其要警惕非常之巧合。第三,将曹王完颜永功明察之事载入史册,予以褒扬,然需删去其‘拷掠抵罪’之语,改为‘释其冤屈,另案究其私宰之过’。”
**唐,长安城,刑部衙门与街市。**
唐代法律体系已颇为完备,《唐律疏议》对证据、刑讯、检验等有详细规定。天幕案件在唐人看来,是司法程序失范的典型案例。
刑部某司郎中与同僚议论:“此案之失,可谓步步皆错。先,接报案后,未广布人手查访失踪妇人社会关系,便循单一线索追捕,视野狭窄。其次,遇可疑者,未先行盘问查证其身份、行为缘由(如为何杀牛,牛从何来),仅因持刀逃窜便锁定凶犯,过于武断。再次,拷掠取供,乃《唐律》允许之最后手段,有严格条件限制,岂能初讯便用?县吏显是滥用。最荒谬者,竟以水中偶然之尸匹配口供,全然不顾死亡时间之重大矛盾!我朝《狱官令》有‘诸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尸有‘诸尸应验而不验,或受差过两时不…’等规定,若依律而行,何至于此?”
另一官员叹道:“曹王确属明察。尸腐之,寻常人或不留意,然于刑名老吏眼中,正是关键破绽。只是……那具水中腐尸,终究成了无头案。或许本就是一桩无人报案的无名尸案,阴差阳错被卷入此案。司法之中,此类‘案外案’、‘巧合套巧合’最是棘手,稍有不慎,便成冤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