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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章 金朝一桩离奇的巧合冤案(第3页)

街市茶馆中,百姓听得更是唏嘘不已。

“我的天!这杀牛的也太倒霉了!杀头牛差点把命丢了!”

“县官糊涂啊!打几下就认了?那要是我也得认,谁能抗住那般打?”

“还是曹王爷厉害,一眼看出尸体不对。要不又是一条人命。”

“那跑了的媳妇也是,私奔就私奔,害得别人差点冤死!”

“水里那尸体也不知道是谁,可怜呐,死了还被人拿来顶案……”

有人联想到本朝:“咱们大唐律法严,应该不至于吧?”

旁边立刻有人低声道:“嗨,哪里都一样,遇上糊涂官或者想急着结案的,什么事出不来?不过听说现在刑部和大理寺复核挺严的,希望少点这种事儿。”

**宋,汴梁城,提点刑狱司与市井。**

宋代司法制度进一步展,重视证据和检验,涌现《洗冤集录》等法医学着作。天幕案件在宋人看来,几乎触及了司法弊端的各个痛点。

某路提点刑狱公事(监司司法官)与属官观看后,面色严峻:“此案堪称冤狱样本!其一,初查不明。妇人失踪,当先问其家世邻里,查其平日交往,有无恩怨、奸情。岂可仅凭路人一语,便直追而下?其二,捕人草率。持刀者众矣,屠夫、庖丁、樵夫,皆可用刀。见刀便疑为凶器,见逃便定为凶犯,何其谬也!当先行喝止盘问,查验刀上血迹新旧、来源,询问杀牛情由并核实。其三,刑讯滥施。我朝虽有‘拷讯’之制,然须‘参验圆结,事状疑似,犹不实者’,方可有限度用之。此案毫无旁证,全凭臆测,便行大刑,实属非法。其四,检验失职。尸体打捞上岸,竟不请作作(验尸官)详验死亡时间、伤痕、溺水特征与失踪时日是否吻合,仅因‘半腐’便草率认定,荒唐至极!其五,迷信巧合。世间巧合固有,然司法断案,须以常理、实证为根基,岂能倚重巧合定人生死?”

属官道:“大人所言极是。那曹王所疑尸腐之,正是检验之要害。若当时有合格作作,依据《洗冤录》类知识,当能推断尸体入水时日远早于案,冤情立显。此案若无曹王,必成千古奇冤。然即便有曹王,那杀牛者已受尽酷刑,水中无名尸亦沉冤莫白,司法之失,已然铸成。”

宋仁宗或神宗若闻此事,必会召集大臣强调狱讼公正。“此金朝之案,足为我朝之镜。着令刑部、大理寺,严核天下上奏案牍,凡有证据单薄、偏重口供、检验不详、情理可疑者,务必回重审。并令各路提刑司,加强州县狱吏培训,尤重证据搜集与检验之术。另,将此事编入官吏戒训,使皆知‘明慎用刑’之义。”

**明,南京北京,刑部与都察院。**

明朝司法以严酷着称,厂卫特务体系介入司法,刑讯普遍,但亦有一套制度。天幕案件在明朝君臣看来,县吏无能酷烈是主因,但亦可能暗自心惊于本朝某些相似弊端。

朱元璋最恨贪官污吏,亦重视司法(虽手段酷烈)。他观后勃然大怒:“糊涂透顶的狗官!该杀!该剐!破不了案,就胡乱抓人,严刑拷打,拿巧合当证据,这不是审案,这是杀人!那曹王还有点眼力,不然又是一条冤魂!传旨!将此事刻版印刷,到全国所有府州县衙,让那些当官的都给咱看清楚了!谁敢学这个狗县令,糊里糊涂用刑,拿巧合断案,咱就把他剥皮实草,悬在衙门口示众!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你们给咱盯紧了,复核案件要仔细,现这样的,立刻严办!”

刑部尚书战战兢兢领旨。明朝大诰、条例中本就强调官吏责任,此案例无疑为朱元璋强化司法监控、严惩失职官吏提供了又一个鲜活教材。都察院御史们也会以此案为鉴,在巡查地方时更关注刑狱是否公正,有无滥刑枉断。

民间舆论则更为直接:“这金朝的官儿,跟咱们有些地方的也差不多!都是‘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碰上糊涂的,屈打成招的多着呢!”

“好在有个明白王爷。搁咱们这儿,要是惊动了锦衣卫或者东厂,说不定能查清楚?不过……也难说。”

言语中透露对特务司法亦存疑虑。

**清,北京,刑部与顺天府。**

清朝司法继承明制,且有展,强调“情实”

、“缓决”

等复核程序。天幕案件让清朝司法官员深感“审转复核”

制度的重要。

刑部汉尚书(或满汉侍郎)对同僚道:“此案之成冤,在于州县初审之草率酷烈。我朝审级严格,州县定案后须经府、道、司层层审转,最终至刑部、三法司复核,乃至皇上勾决。若各级皆能如曹王般细心,则可避免许多冤滥。此案警示,初审官最是关键,其听讼态度、查验能力,关乎百姓生死。我部秋审、朝审,于‘情实’案件尤须慎之又慎,详核尸伤、证供、情理,丝毫疑点不得放过。”

顺天府尹则想到本地治安:“京师重地,人口繁杂,此类失踪、无名尸案亦或有之。办案尤需细致,不可先入为主。见持刀者便疑为凶,大谬。需知屠户、厨役、匠人,日用刀具者众。遇可疑之人,当先盘诘来历,查验器物,不可动辄以凶犯视之。”

乾隆皇帝或许会从中看到吏治与“祥刑”

的关系。“此案可见,州县吏治不清,则冤狱丛生。曹王能察,是其读律精细,体察物情。着刑部将此案收入《驳案汇编》之类,颁示各省,令州县官学习,知办案须察微辨疑,不可刑求,不可轻信巧合。另,那无名腐尸,虽非本案正犯,然亦是一条人命,该地官吏事后竟不立案侦查?可见玩忽。传谕该省督抚,严饬所属,凡有无名尸身,务必设法验明正身,查清死因,不得含糊了事。”

天幕已隐,但“杀牛者言”

的冤案阴影,却沉沉地压在万朝时空无数观者的心头。无论是崇尚严刑峻法的秦,还是儒法渐融的汉,制度详备的唐,重视检验的宋,治吏严厉的明,抑或复核严密的清,其君臣吏民都从中看到了自身司法体系可能存在的漏洞与黑暗面:刑讯的滥用、证据审查的粗疏、对巧合的轻信、对生命与真相的漠视、以及纠错机制对个人明察的依赖。曹王完颜永功的细心,如同黑暗中的一隙微光,照亮了制度的缺陷,也衬托出寻常司法环节的颟顸。而那具始终未明身份的水中腐尸,更如同一个无声的诘问,提醒着人们:一桩冤案的背后,或许还隐藏着更多未被察觉的悲剧。这来自金史的一段记载,以其极强的故事性和深刻的警示意义,跨越时空,成为映照历代司法的一面冰冷而清晰的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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