诠释义利,回归“良知”
本体的直觉判断。他认为“心即理”
,“义利之分,只在一念之间”
(《传习录》),“可求之富”
是“良知”
认可的利——“如好好色,如恶恶臭”
的自然判断;“不可求”
是良知排斥的利——违背本心的贪婪。王阳明平定宁王之乱后,正德皇帝“赐玺书金币”
,他“固辞,乞归省”
(《明史?王守仁传》),拒绝过度封赏;在赣州推行“十家牌法”
时“身率以俭,与士民共甘苦”
(《王阳明年谱》),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他在龙场驿“凿石椁以居”
,却“悟格物致知之旨”
,证明“从吾所好”
能在极端贫困中实现精神富足,其义利观强调“知行合一”
——知道义利之分,更要在行动中践行。
五、历史人物的财富抉择:义利平衡的生动实践
范蠡的“三聚三散”
,完美演绎“富而可求,从吾所好”
的财富智慧与人生境界。他助勾践灭吴后“乘扁舟浮于江湖”
(《史记?货殖列传》),拒绝越国“分国而王之”
的封赏,因“大名之下,难以久居”
(《史记?越王勾践世家》)——深知功高震主的危险,选择“可求”
的商业致富;在齐国“耕于海畔,苦身戮力,父子治产”
,积累“数十万”
资产,被齐王任为相,却“归相印,尽散其财,以分与知友乡党”
(《史记?货殖列传》)——第一次散财,回归布衣;至陶地“以为此天下之中,交易有无之路通,为生可以致富矣”
,改名陶朱公“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
,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
(《史记?货殖列传》)——第二、三次散财,最终“至陶,为朱公,寿终,故世传曰陶朱公”
。范蠡的“求富”
不贪——“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
(《史记?货殖列传》),只取合理利润;“从好”
不迂——将财富用于“救济贫弱”
,实现“富行其德”
(《史记?货殖列传》),是孔子财富观的完美实践。
白居易的“中隐”
生活,在仕宦与隐逸间找到平衡,拓展“从吾所好”
的内涵与形式。任江州司马时“俸钱四五万,月可奉晨昏”
(《江州司马厅记》),坦然接受俸禄——这是“可求”
的正当收入;同时“吏隐”
于官,在《中隐》诗中提出“大隐住朝市,小隐入丘樊。丘樊太冷落,朝市太嚣喧。不如作中隐,隐在留司官”
——不追求高位厚禄,选择清闲官职,以便“退衙之后,焚香操琴,读书赋诗”
。他在《琵琶行》中“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
的悲悯,在《卖炭翁》中“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
的同情,将“所好”
的诗歌创作与民生关怀结合。白居易晚年“罢刑部侍郎,以刑部尚书致仕”
(《旧唐书?白居易传》),“卖马市宅,俭以自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