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今天的核心议题——拆迁许可证本身。
这张许可证上盖的是港区区役所的正式印章,审批流程经过了城市规划课、都市计划审议会和区议会三个层级。
您今天如果要推翻这张许可证的合法性,必须证明这三个层级中的某一个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
否则——”
他停下来,目光从五位委员面前的红木桌面上缓缓扫过去,“区政府放的许可证不需要每次都重新证明自己合法。
这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被许可人有权利相信政府盖章的文件是有法律效力的。”
“您刚才提到许可法。
很巧,我刚好也翻了翻那部法律,另外还翻了一部您今天早上大概还来不及复习的法律——《行政程序法》。
田边律师,您刚才说开商有权利相信政府盖章的文件是有效的——这不是许可法的原文,这是您的概括,而且是过于片面的概括。”
玲子从提纲中抽出一份已经翻到折角的法律复印件,举到与视线齐平的位置,一字一句清晰念出,“《行政程序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在放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正式放前进行利益关系人的公开听证。
请注意——不是‘可以在放后补充听证’,是‘必须在放前’。
我这里有一份从港区区役所调取的文件归档记录——这份记录显示,老松町拆迁许可证所标注的‘听证日期’,比许可证正式放日期晚了一天。”
她把那份记录复印件用双手举起展示给五位委员看,然后转身对着田边的方向,语调平稳,但音色比之前更清更脆,每个字都像钉子一样钉在会议桌上。
“这意味着开商在拿到许可证的那一天,法律规定的听证还没有开。
田边律师,您刚才反复强调‘程序合法’。
现在我问您——程序上连听证的日期都晚于许可证放日期,您能告诉我这个法条是替谁执行的吗。”
田边沉默了好一阵。
他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而是从另一只文件夹里抽出一份补充说明。
“关于听证日期的问题,开商已经在事后向区役所提交了补充听证说明,区役所也已接受并归档。
这在整个城市规划审批程序中并不罕见——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在实务操作层面,事后补正听证并不是个例,而是一直以来都存在的行政惯例。
惯例不等于违法。”
“您刚才说这是‘行政惯例’。
我同意——在实务中,事后补正听证确实时有生。
但《行政程序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是强制性规定,不是选择性条款。
行政法上有一个基本原则:强制性规定优于行政惯例。
当两者生冲突时,以法条为准。
这条原则不需要我在这里多作解释——每一位法学部一年级的新生都应该在课堂上学过。
区役所可以接受开商的补充说明,但这并不能改变许可证在放那一刻已经违法的事实。
违法在前,补正在后,补正不能使违法变成合法。”
她说完这句话,把言提纲翻到最后一页。
她低头看了一眼,然后抬起头,目光不再对着田边,也不再对着五位委员,而是转向听众席最前排那些老松町居民。
她看到了松田静子手里那只缺了角的茶杯,看到了面包店老板娘袖口上还沾着的面粉,看到了五金店老板把那件深蓝色西装的袖口标签悄悄折进去藏起来的动作。
“最后,我想说几句法律条款以外的话。”
她把言稿放在言台上,双手交叠压住稿纸,“今天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程序、是法条、是附件编号和公章日期。
但老松町的居民不是附件里的编号,他们的房子不是表格里的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