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推行连坐责任制;藩王任命本国六曹官员及有功将士,若有官员在任内犯贪赃枉法之罪,藩王须承担连带责任,罚俸半年;若有官员谋反,藩王知情不报者,同罪论处;不知情者,削爵一级;反之,若有官员成为一代名臣或名将,朝廷除赏赐藩王外,另赐藩王“知人善任”
金牌一面。
第五十三条针对藩国财政之奖惩;藩国若能通过海外贸易实现财政自给自足,且连续五年无需朝廷协饷者,朝廷允许其留存应缴赋税之五成,用于扩充防卫军装备或兴修水利;若藩国财政长期亏空,依赖朝廷输血过十年者,朝廷将收回其矿产开采权,并由户部派遣专员接管藩国财政,藩王仅保留名义统治权,直至财政扭亏为盈。
第五十四条确立“身后评价”
制;藩王薨逝后,朝廷礼部依据其生平事迹拟定谥号;治国有方、保境安民者,赐美谥,如“献、靖、庄”
,配享藩国太庙;庸碌无为者,赐平谥,如“康、温”
;暴虐无道、致生民变者,赐恶谥,如“厉、炀、灵”
,并剥夺其神主入藩国宗庙资格,仅能供奉于别室;谥号之好坏,直接关乎该藩王一系在宗室中的声望及后世子孙之政治前途,以此警示在位藩王慎终如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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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二祖是圣明太祖高皇帝朱元璋、圣明世祖文皇帝朱棣。
注2:皇位继承七大序列
第一序列:嫡子嫡孙
大行皇帝驾崩后,若朝无储君,须立嫡子或嫡孙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子或皇太孙;年幼未加冠者,虽为嫡出不得立;庶母所生者,虽年长不得立。
第二序列:庶子庶孙
若无已加冠的嫡子嫡孙,须立庶子或庶孙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子或皇太孙。
第三序列:嫡弟庶弟
若无已加冠的皇子皇孙,实行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弟弟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弟;若无嫡弟,方立庶母所生弟弟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弟。
第四序列:堂侄堂孙
若无上述继承人,须立兄弟所出已加冠且年龄最长的侄子或孙子;若无,则立同祖父堂兄弟所出已加冠且年龄最长的侄子或孙子;本序列严格遵循先嫡后庶原则。
第五序列:堂弟
若无上述继承人,须立嫡祖母一系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的堂弟为皇太弟;若无,方立庶祖母一系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的堂弟;本序列严格遵循先嫡后庶原则。
第六序列:皇叔
若无上述继承人,须立嫡出皇叔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叔;若无嫡出皇叔,方立庶出皇叔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叔。
第七序列:旁支堂侄堂孙
若无上述继承人,按亲疏远近,依次立同曾祖父、同高祖父等旁支堂兄弟所出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的侄子或孙子为皇太子或皇太孙;凡遇本序列情形,皆严格遵循先嫡后庶原则。
注3:藩国税收类别与朝廷大差不差,而圣明朝廷的税收占比排名如下:
第一,田赋:圣明没有人丁税,其实是把丁银并入了田赋,按土地面积征收白银,本质是对农业产出和劳动力的直接征税。
第二,盐课:实行“引岸制”
,商人需买“盐引”
才能贩盐;税收隐含在盐价中,由全民承担,是典型的间接税。
第三,关税:分为国内关税与进出口关税,前者设在内地水陆要道如运河、中江,对过往商品征收通过税,属于国内贸易税;后者设在固定的通商口岸,属于进出口国际贸易税,由市舶司按不同货物不同比例收取。
第四,杂税:包括矿税(金、银、铜)、茶酒醋鱼等课、契税(房产交易)、牙帖税(中介执照费)等。
注4:四庙,是三皇庙、二祖庙、文庙、武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