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藩国防务与护卫规则
第三十九条各藩国所设“藩国防卫军”
,其性质仅为守土安民之地方武装,非朝廷经制之师。
第四十条藩国防卫军之粮饷、军械、被服,实行“双轨供给制”
,其中粮饷、被服由藩国自备,军械由朝廷兵部拨付;除非朝廷授权,否则藩国不得私造火器;凡私造火器或甲胄出定额者,或私藏禁兵器者,一经查实,即刻削爵除国。
第四十一条严禁藩王私下招揽江湖豪杰、退役边军及亡命之徒充作家丁、义子。
第四十二条藩王护卫额度严格限制在三百人以内,且须造册报兵部备案;藩王护卫仅负责王宫门禁及亲王出行仪仗,不得配备弓弩、火铳等远程杀伤性武器;凡现藩王豢养死士、私兵过五十人者,视同蓄意谋反,绣衣卫可先行拿问,再行奏报。
第四十三条若遇海盗侵扰、土着叛乱等紧急军情,藩王可调藩国防卫军御敌,无需请示朝廷,但须在战后向朝廷详陈战况。
第四十四条藩国虽有权开拓未开化之地,但严禁主动攻击其他已受朝廷册封之土司、部落或邻国。
第四十五条凡动千人以上规模之对外征伐,须提前三个月向朝廷兵部提交《征讨方略》,阐明出兵理由及预期战果,经廷议批准颁下敕书后,方可兴师;擅自兴兵致生边衅者,无论胜败,藩王削爵一级,藩国防卫军指挥使斩示众。
第九章考成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朝廷设立“藩国考成司”
,隶属都察院,专责考核诸藩政绩;考核分为“岁察”
与“大计”
两种;岁察每年一次,由驻藩御史负责,重点核查钱粮收支、刑名案件及军备状况;大计每三年一次,由朝廷派遣钦差大臣会同六部堂官赴各藩国实地考评,综合评定藩王治绩,分为“卓异、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四等,考核结果直接决定藩王之赏罚。
第四十七条凡连续两次大计被评为“卓异”
者,赐“卓异铁券”
一面,赐藩王岁俸加倍三年,所增俸禄须用于修缮境内四庙(注4)、学校及孤老院;朝廷于京师立“忠藩碑”
,刻其姓名事迹,以彰其德;若藩国开疆拓土千里以上,且安置流民万户者,除上述赏赐外,特许藩王入京觐见时行“半礼”
,赐紫禁城骑马,以示殊荣。
第四十八条实行“垦殖与教化”
专项奖励;藩国境内荒地开垦率每年递增一成以上,且新增户籍人口中汉人占比过半者,朝廷免除该藩国当年应缴赋税一半,并拨付专项银两奖励藩王及有功官员;藩国府学学子在京城会试中,每有一人中进士,朝廷赐藩国图书一部含《永乐大典》副本精选,并赐“文治昌明”
匾额一方,悬挂于藩王宫正殿,以此激励诸藩崇文重教。
第四十九条凡大计被评为“不称职”
者,予以“切责”
;次不称职,由皇帝下敕书严厉申斥,罚去岁俸三分之一,限期一年整改;连续两次不称职,罚去岁俸三分之二,暂停世子袭封资格,勒令世子留京读书反省;连续三次不称职,视为“昏庸误国”
,朝廷将强制将其改封至贫瘠荒僻之地,或削去亲王爵位降为郡王,其封国由朝廷直接派流官暂管,直至选出贤能继承人。
第五十条设立“红黑簿”
制度;巡藩御史须建立藩王言行档案,凡藩王有爱民如子、捐资救灾、平定叛乱等善举,记入“红簿”
;凡有强占民田、滥杀无辜、宠信奸佞、违背祖训等行为,记入“黑簿”
;红簿积满十功,可抵黑簿一过;黑簿积满三过,无论藩王爵位高低,即刻召还京师,圈禁于高墙之内,废除其封国,子孙降为庶人。
第五十一条严惩“虐民与贪墨”
;藩王及其亲属若仗势欺压百姓、强买强卖、侵吞赈灾钱粮,一经查实,不分亲疏,一律按《圣洲大明律》从严惩处;轻则削爵罚俸,重则革去宗室籍,贬为庶人;若藩王纵容家奴、护卫无故打死平民,家奴、护卫须抵命,藩王削爵,贬为庶民,若其世子未参与,可降等袭爵,但须戴罪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