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完一个案子的卷宗后,我们律师心里大概就能清楚。。。。。。案件严重程度怎么样?有无转圜余地?大致刑期是多久?证据中有无明显、关键漏洞?”
“而检察官当然也是一样的。”
“一旦他觉得情有可原,能放一马的,就会主动打电话给咱们问。。。。。【你这个案子,当事人违法所得退了没有?赔了钱没有?】”
“其实他的态度,以及潜台词,就是在问。。。。你们为什么没有退钱?有没有能力退?什么时候能够退?”
“顺便也告诉咱们。。。。。。如果你们完成了‘退赔’,那该给的从宽从轻,他的内心也是想要全都给你的。”
“但是,你需要拿点东西出来让他看到,工作才好做。”
“这个时候,作为律师,我们一定要给检察官传递一个积极的信号。”
“家属、乃至当事人,肯定是愿意退赔的。。。。。。”
“主观意愿方面没问题,只是能力上有所欠缺。”
“接下来,咱们就要抓紧完成‘退赔’工作,和检察官形成一种默契,尽快、妥善的处理掉案子。”
刘少波明白了。
金胜这是在点他。。。。。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就算当事人最后被认定不具备‘犯罪’故意,也只能说明。。。。。司法机关觉得你主观上?不具备‘明知’或‘应当知道’,未达到刑事定罪标准,不意味着可以合法保留,通过该交易获得的收益。
赃款的性质,从来就不因接收者是否知情而改变。
只要资金来源于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就有权依法追缴,这是独立的程序性要求,完全不影响对于‘无罪认定’的结果。
反而。。。。。。你主动、尽快向检察署退出这8万多块钱,还能进一步强化‘无主观恶意’的形象,避免后续的民事追偿或行政处罚。
通俗点来说,这叫:摆明态度,给对方一个台阶下。
金胜端起杯子喝了口咖啡。
一个让刘少波稍微消化一下,这两大类,基本上都跟他手里这个案子对得上。
另一个是自己说了这么多,嘴有点干。
缓了几秒钟,看到对方把头抬起,有所得之后,金胜不紧不慢的举起了3根手指。
“第三大类,是很多涉及经济类犯罪的案件中都能用到的。。。。。关于主犯、从犯的认定。”
“也就是涉及到‘招供’的问题。”
“蜀黍、或者检察官会跟咱们说。。。。。你当事人这个罪名反正是跑不掉的,你最好去劝劝他,让他一五一十的把上游给交待出来。”
“否则的话,我们将不再区分主犯与从犯?,全都认定为‘作用相当的共同犯罪人’,并按相同标准量刑。”
“这里。。。。。就要靠我们律师来把控,对方说这些话的目的了。”
“第一种情况,确确实实的,只要当事人能说出‘上游’来,那就会被认定立功,定为从犯。”
“刑期在3年左右,更是有极大概率拿到缓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