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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章 铁船事件7最后妥协(第4页)

——《皇明与问倭王国约书》

天启七年,仰承天命,抚驭万方。今与日本国议定条款,着为成例,颁行遵守。

第一条偿军费

倭王国当偿付天朝北洋水师军资、恤银、舟械损耗等项,计金一万伍仟两、银六十万两。自约成之日起,分作三限完纳。其首限金一万伍仟两、银二十万两,须於立约当日即行交兑。如有逾期,视同悖约。

……

第四条明民词讼

凡天朝商民在倭王国境内涉争犯案,该国官府不得擅加拘系、审讯、刑责,须将人证卷宗移交天朝商馆或驻弁衙门统辖审断。

……

第七条琉球归属

倭王国须承认琉球国世为天朝藩属,恪守职贡。限九十日内,尽撤该国所有屯戍兵弁、遣置官吏、设立商社等项。逾期不撤,即以构兵启衅论。

……

第九条长崎驻防

准天朝於长崎港置戍兵三百,其一应粮秣、饷械及驻防所需,皆由倭王国支应承办。

……

第十一条称臣纳贡王

倭王国主当奉表称臣,受「倭王国国王」之封。每岁遣使朝贡,永为藩辅。

……

第十四条文本正谬

本约以汉文正书为准,附以倭文译本。倘有文义抵牾之处,皆依汉文本诠释。

天启七年月日

大明钦差总理辽东等处地方军务兼巡抚事兼提督北洋水师臣

倭王国国王臣

共十四条,每一条都在抽德川家的脊梁骨。

土井利胜读得很慢,每个字都像针扎眼睛。读到“称臣”

“朝贡”

时,他闭上眼,深吸一口气。

“潘将军——”

他声音沙哑,“赔款……可否再减?治外法权……可否限于商馆区内?称臣朝贡……”

“不可。”

潘老爷打断,“条约内容,一字不改。阁下可签,可不签。不签,下一轮炮击西之丸。签了,炮口转向,舰队离港。”

土井利胜沉默。

他想起出城前,面见秀忠的情景。

那位征夷大将军坐在“御小座敷”

暗处,声音疲惫如将死之人:“你去……签吧。”

“殿下,国体……”

“国体?”

秀忠惨笑,有泪光在眼中闪烁,“二之丸已成废墟,还要什么国体?江户城内有臣民七十万,若西之丸再遭炮击,死伤何止千百?德川家二百年的基业,不能毁在我手里。”

他递出将军印判——那方紫檀木印章,雕刻德川家葵纹,篆书“德川秀忠”

“拿去。告诉他们……我……我签。”

土井利胜接过印判时,手在抖。不是恐惧,是蚀骨耻辱。堂堂征夷大将军,统治大日本二百年的武家栋梁,竟被逼到如此地步。

此刻,印判就在怀中。

他取出,双手奉上:“外臣……奉将军殿下之命,全权签署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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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老爷示意赵启明验看。赵启明仔细检查——紫檀木,葵纹,篆书,印泥鲜红,是真品。

“好。”

潘老爷点头,“请。”

土井利胜提起狼毫笔。笔尖蘸饱墨汁,却在纸面悬停颤抖。一滴墨落下,在“土井利胜”

签名处洇开一团黑渍。

他闭目,吸气,落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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