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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章 大儒的仁与卫渊的律(第3页)

“崔公问得好。”

他击掌两下,“那么,今日便在这碑林之前,请崔公与全城父老,共同见证一场‘实验’。陈盛,准备‘盲审’。”

“是!”

早就候在一旁的陈盛立刻指挥亲兵,抬上三张简陋的木案,呈品字形摆在空地中央。

一张给崔明,一张给阿证,一张则放着卷宗。

卫渊自己退到一旁,如同一个冷眼旁观的记录者。

“这里有三份案卷,”

卫渊扬声道,“皆为‘盗窃案’。但所有能标识犯人身份、背景、动机的具体信息——姓名、籍贯、年龄、相貌、被盗物品详情、犯人自述缘由——全部已被墨笔涂去。只留下:犯罪行为(盗窃)、赃物价值(统一折算为铜钱五百文)、以及经核实确凿的证据链。”

“实验规则:请崔公与阿证,分别依据自己的‘道理’,对此三案进行审理、判罚。崔公,你可以动用你所有的‘仁’、‘德’、‘情’与‘教化’考量。阿证,你只需依据……”

卫渊从怀中取出一本薄薄的、用细麻绳装订的手册,递给一直沉默站在人群边缘的阿证,“这本《白鹭律·量刑指导细则(试行)》进行判罚。此细则,由我编写,核心是:犯罪行为+赃物价值+前科记录(无)=确定的刑罚区间。无身份,无背景,无动机揣测,只认事实与条文。”

阿证双手接过手册,紧紧握住,点了点头。

经过账房风波和律血碑林的洗礼,他眼中那份游移不定的神采已彻底沉淀,化作一种近乎专注的坚毅。

崔明眉头紧锁,对这种“盲审”

形式感到荒谬和被冒犯,但众目睽睽之下,他无法退缩,只得冷哼一声,端坐于木案之后。

三份被涂得密密麻麻、只剩核心信息的卷宗被分别呈上。

第一案。

崔明仔细阅读那有限的描述,沉吟良久,提笔判道:“盗钱五百文,依律当杖六十,徒一年。然……观其行窃于市集,手法生疏,或为初犯。且赃款未挥霍,似有隐情。本官酌情考量,杖六十可免,改为枷号三日示众,徒刑减半,以观后效。”

他试图在冰冷中寻找温度,进行“教化”

阿证则快翻阅《量刑指导细则》,找到“盗窃”

类目,对应“赃物价值:五百文(中等)”

,“无前科”

,细则明确给出“杖八十,徒一年半”

的基准刑,并注明“可酌情上下浮动一等,但需书面说明理由”

阿证提笔,毫不犹豫:“杖八十,徒一年半。”

无浮动,无说明。

第二案。

崔明看罢,眉头舒展,甚至露出一丝温和:“盗钱五百文……然,卷中提及,犯人乃为病重老母筹措药费,孝心可悯!圣朝以孝治天下,岂可因孝获罪?此情可原,本官判……无罪释放,但需当众训诫,并令其亲族或邻里监督,尽快筹钱为母治病!”

他找到了“教化”

的完美案例。

阿证依旧埋头于手册,找到相同基准。

他抬头,看了一眼崔明,又低下头,笔下没有丝毫迟疑:“杖八十,徒一年半。”

细则备注:“动机不影响罪名成立,仅可在量刑幅度内考虑。当前证据无法确证动机真伪,且无对应减轻条款,故按基准。”

他的声音不大,却清晰地念出了判词和依据。

人群开始骚动,窃窃私语。

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像两面镜子,照出了两种世界观。

第三案。

崔明拿起卷宗,目光扫过,突然顿住。

这卷的“背景”

涂得格外厚,但似乎漏了一丝缝隙,隐约能看出“曾为……吏”

、“因罪革退”

等残缺字眼。

崔明眼神一凝,心中先有了“此人乃失德胥吏,故态复萌”

的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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