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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章 黄宗羲定律(第2页)

就算是朝廷下令废奴,他们也可以堂堂的说,这些不是家奴,是家丁是义子。

李一元顿了顿,加重语气,「为今之计,当取守正用奇,徐图缓进」之策。」

「请李阁老赐教。」

「核心在于八个字:不破旧制,强化国法。」

李一元理顺了思路:「不立刻废除现有主奴名分,避免直接冲击。但必须将朝廷的司法权,强势楔入这千百年来被视为家事」的主奴关系之中!」

李一元条理分明地阐述具体方略:「严查奴契,正本清源。由刑部、都察院行文各布政司、按察司,严令清查境内所有奴籍文书。」

「凡无官方认可之合法奴契者,无论其人以何种名目,诸如义男」、世仆」、雇工长契」等,一律改签短契,短契不能过三年,期满需要再去官府续签,若是一方不同意续签,则契约可以自动解除。」

苏泽眼睛一亮,李一元不愧是司法专家,一下子就切中了要害!

江南蓄奴最大的问题,就是绕过了司法的限制,通过这些「契约」来实质上蓄奴。

这条法令,等于是堵上了这个漏洞。

诚然,必然有不愿意放弃奴籍的,但是只要给那些想要放弃奴籍的奴工脱籍的机会,就能抑制蓄奴。

李一元又说道:「其二,禁绝私刑,此为重中之重!」

「子霖可以奏请陛下颁下严旨,并修订《问刑条例》,明文规定,凡奴仆涉及人命、奸盗、伤残等重案,或对主家控诉虐待、强占、不法禁等情,地方官府必须受理,不得以家事」为由推诿,更不得不经审判便将人犯交还主家。」

「主家对奴仆动用私刑,致伤、致残、致死者,与常人同罪论处,不得减等!」

「此条旨在打破「奴命贱如草」的陋习,将主奴间最核心的暴力惩罚权收归国法。」

「诉讼也要平权,很多蓄奴之家,以义子之名,用宗法来阻止诉讼。」

苏泽点头,儒家的纲常制度,对于子诉父、妾诉夫,这类的诉讼都是可以不受理的,甚至这类诉讼的提告人,反而会被官府处罚。

很多江南地区的豪族蓄奴,都是以收继义子的名义,那一旦被家主责罚,就是父亲惩戒儿子,官府自然也没办法介入。

「朝廷要承认义子的继承权。」

听到这里,苏泽连呼「妙」。

李一元这一招太厉害了!

只要承认义子继承权,这种挂籍蓄奴的漏洞必然会被堵上。

家业传承,是这些豪强大族最重视的事情,谁也不会在这件事上给子孙埋雷。

李一元继续说道:「最后,重申洪武旧制关于勋贵、官员蓄奴数额之限。责成吏部、礼部定期核查,对严重额者,虽因现实难以尽数裁撤,但必须形成威慑,令其不敢再行大规模新增。」

「对无特权而蓄奴的庶民富户,则严格执法,按律杖一百,即放从良」。」

李一元目光灼灼地看著苏泽:「以上几策,其核心还是官府的司法介入。」

「只要官府能切实受理奴仆之诉,依法惩处残虐之主,便能极大震慑不法,使豪强有所忌惮。」

「同时,给予奴仆一线希望,使其知国法尚存,不必铤而走险。」

李一元叹息道:「但此为治标之策,意在稳住局面,消弭戾气,防患于未然。」

「至于蓄奴之本,子霖应该比我更清楚。」

苏泽认真听完,迅理解了李一元的深意。

这确实是立足现实、最具操作性的方案。

但是李一元所说的「本」,是为什么百姓要主动给大户当奴隶?

蓄奴问题是双向的。

一方面,豪强大族需要蓄奴。

另一方面,因为朝廷的苛捐杂税,让普通百姓主动投效那些有功名的士绅家族,希望用这个方式来避免徭役。

苏泽如今也明白了,为什么张居正要坚持实行一条鞭法了。

老百姓害怕的是役,而不是税赋。

大明名义上的税赋其实并不高,但是普通百姓承担的杂役是非常严重的。

最简单的,就是兵役了。

原时空,明末陕西的问题,一个根源就是秋防兵役。

原时空的河套问题没有解决,所以每年冬季黄河结冰的时候,官府就要动员百姓去卫所服役,因为要从秋天开始动员,所以称为「秋防」。

从秋天防到黄河化冻,这小半年的时间,服役的百姓要背井离乡,自己承担路费和各项开支,一次秋防就足以让一个中农不堪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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