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随身物品怎么处理的?”
“当天全扔了。房间也彻底打扫过。”
“记得有什么物品吗?”
“就很多香烟。”
高丽人金某体内确实检出大量尼古丁。因非致死原因差点忘了。
我抓住线索追问:“现死者时房间有什么气味?”
“气味?没什么特别。老旅馆总有霉味。”
“没有烟味?”
“……没有。和平时一样。”
老人放弃修正证词。若非真凶,恐怕不明白问题的用意。
“金某几点入住的?”
“下午五点。”
“死亡前出过房间吗?”
“一次都没有。给的是一楼房间,从我吃住的办公室能看见。”
这番回答让所有关于香烟的证词都成了谎言。
我从抽屉取出调查用的蓝色笔记本记录:【矿工证词与金某体内尼古丁含量矛盾。死后血液仍含高浓度尼古丁,说明死前至少吸了两包。若在室内吸烟房间会残留浓烈烟味,若在室外则需频繁进出房间】继续提问:“随身物品应该不止香烟吧?”
“还有护照和钱包。”
“但您先提到了香烟。护照钱包不是更重要吗?”
“……在我眼里都一样。”
“弃尸已是犯罪,难道不担心死者的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连番追问下老人不安地调整坐姿。我又在笔记本补充:【真凶是否知道尼古丁浓度异常?似乎特意让老人强调香烟。】明知疑点重重却无法阻止起诉,至少要做好分内事。
“手机呢?”
“记不清了。连包一起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