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社会责任”
,但新问题出现了。
**经济学家李博士**:“‘社会有责任创造条件’——责任多大?成本多高?如果为了创造‘条件’而过度征税,侵犯了经济自由,怎么平衡?”
**政治学家张博士**:“‘保护其不受侵犯’——由谁来保护?如何保护?如果政府以‘保护自由意志’为名过度干预私人生活,怎么办?”
**康复俘虏代表**:“应该强调‘自我定义权’。在秩序文明,最大的痛苦不是身体被控制,是自我被否定——他们告诉你‘你不是你想象中的你,你应该是我们定义的样子’。自由意志的核心是:我有权定义我是谁。”
第三稿(继续修改):
>**第一条**每个人都拥有基于自由意志的自我定义权。曙光城承认、尊重并保护这一根本属性,并通过教育、法律和社会制度培育自由意志能力,防范任何形式的压制和扭曲。
这个版本引入了“自我定义权”
,强调了“培育”
和“防范”
。
但联盟代表提出了新视角。
**植物文明长老**:“我们的文明形式与你们不同,但我们也有‘自由意志’——我们称之为‘生长意志’。任何生命都有按照自身内在规律生长的倾向,外力可以修剪,但不能改变内在的趋向。你们人类的‘自由意志’,也许是我们‘生长意志’的高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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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共生文明工程师**:“我们文明中,有机体和机械体共生。我们的自由意志体现在‘共同进化’的选择上——每个组件都可以选择如何与其他组件协作,形成更复杂的整体。自由意志不一定是个体性的,可以是关系性的。”
这些观点拓宽了委员会的视野。
“自由意志可能以不同形式存在于不同文明,”
林雨总结,“但核心是一样的:生命体抗拒被完全定义、坚持某种自我决定倾向的能力。我们的基本法,既要保护人类形式的自由意志,也要尊重其他文明形式的自由意志。”
经过七天七夜的反复辩论、修改、再辩论,第十稿终于形成了。
##七、第一条定稿:自由意志不可侵犯
第十稿的内容如下:
>**《铁血堡垒基本法》第一条**
>
>**第一款**自由意志是宇宙间所有智慧生命与生俱来、不可侵犯的根本属性。它是生命自我认知、自我决定、自我实现的源头,是尊严的基石,是创造的前提。
>
>**第二款**铁血堡垒(曙光城)承认、尊重并庄严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意志。任何形式的压制、扭曲、剥夺或替代自由意志的行为,均为对本基本法根本原则的侵犯。
>
>**第三款**自由意志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权利:
>>(一)自我定义权:每个人有权认知和定义自己的身份、信仰、价值观及人生目标;
>>(二)选择权: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就涉及自身的事项做出自主选择,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思想自由权:独立形成、持有、表达观点和情感,不受强制灌输或审查;
>>(四)创造权:基于自由意志进行艺术、科学、技术等一切形式的创造;
>>(五)拒绝权:在良知驱动下,拒绝参与违背自我认知的行为或指令。
>
>**第四款**堡垒有义务通过教育、文化、法律及社会制度,培育和发展每个人的自由意志能力,提供使其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生存保障、教育机会、信息获取及免于恐惧的环境。
>
>**第五款**自由意志的行使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意志和社会的根本利益为边界。具体边界由本基本法后续条款及相关法律界定。
>
>**第六款**本条为铁血堡垒一切法律、政策、制度的最高准则。任何与本条相抵触的规定,均属无效。
委员会成员逐字逐句审议。
**关于“宇宙间所有智慧生命”
**:有人担心范围太广,可能将来遇到敌对外星文明也要保护?但大多数人认为,这是原则的普适性表述,具体适用可通过后续法律界定。
**关于“不可侵犯”
**:比“不可剥夺”
更准确——侵犯可能来自外部,也可能来自个人自我放弃。自由意志可以被侵犯,但一旦侵犯发生,就是根本性的伤害。
**关于第三款的具体权利**:列表是开放式的(“包含但不限于”
),为未来可能的新权利形式留出空间。
**关于第四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