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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第3页)

审判长没有马上回应,转向沈予白:“原告代理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交?”

沈予白说:“有。原告请求法庭允许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点头:“传证人。”

证人席上站起一个人,四十多岁的女人,她是邱颜大学时期的室友,也是邱颜几十年的闺蜜。

证人作证的内容很简单:邱颜在婚前跟她说过,程建明对她很客气,客气得不像一个热恋中的男人。她说:“我当时还开玩笑,说他是不是不行。邱颜说不是,说他就是那种性格,慢热,要慢慢来。”

证人顿了一下,看了一眼原告席上的邱颜,邱颜没看她,低着头,手指在桌面上轻轻摩挲着。证人继续说:“她从来没有怀疑过程建明是同性恋,如果她当时知道,她不会嫁给他。她不是那种人。”

周临没有对证人进行过多的交叉询问,只是问了一句:“你和原告是多年的朋友,你的证言可能带有倾向性,你承认吗?”

证人看了他一眼,说:“我承认我站在邱颜这边,但我说的是实话。她当年确实不知道。”

审判长宣布质证环节结束,进入法庭辩论。

周临先言。他站起来,语比刚才慢了一些,声音也更沉稳了:“审判长,本案的核心不是被告的性取向,而是婚姻能否被撤销。”

他看了一眼沈予白继续说:“原告主张被告隐瞒性取向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婚姻。但婚姻是什么?婚姻不是一笔交易,不是一份合同,它包含着感情、责任、承诺,还有时间的沉淀。原告与被告结婚二十余年,共同生育了子女,共同积累了财产。这二十多年的婚姻生活,不是一个‘欺诈’就能概括的。”

他停了一下,继续说:“原告请求撤销婚姻,其本质是想抹去这二十多年的婚姻历史。但法律不能因为同情原告的不幸,就突破现行的法律规定。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是明确的,同性恋隐瞒性取向不在其中。如果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请求,那无异于以司法裁判的方式修改了法律。这是立法者的职权,不是法院的职权。”

审判长看向沈予白:“原告代理人表辩论意见。”

沈予白站起来,双手自然地垂在身侧,目光落在审判席上。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被告代理人刚才说,婚姻不是一笔交易,不是一份合同。我方同意。”

整个法庭都安静下来了。

“婚姻确实不是交易,不是合同。婚姻是两个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共同选择一种生活方式。这个意思表示的核心,是诚实。没有诚实,婚姻的基础就不存在。”

他停了一下,看了一眼对面的程建明才继续说:“本案的被告,在结婚之前,隐瞒了自己的性取向。他不是没有机会说,是他选择不说。他选择了隐瞒,因为他知道,如果他说了,原告不会嫁给他。这不是推测,是事实。原告在婚前与闺蜜的聊天记录、七年前的遗书、恢复记忆后的陈述,都指向同一个结论:如果原告婚前知道被告的真实性取向,她不会走进这段婚姻。”

旁听席上鸦雀无声。记者的录音笔亮着红灯,相机的快门偶尔响一下。

沈予白的声音还在继续:“被告代理人说,原告阅读同性题材的文学作品,所以她对同性恋群体有认知。这是一个逻辑错误。知道世界上有同性恋,和知道自己即将嫁的人是个同性恋,是两回事。原告读过的书里没有一本写着‘你的未婚夫是同性恋’。这个所谓的‘知情’,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他拿起桌上的红色文件夹翻开:“被告代理人说,婚姻是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不是欺诈两个字能概括的。这句话本身没有错。但我请问,这二十多年,对原告来说是什么?是一个被骗了二十多年的女人,用二十多年的时间,以为自己有一个正常的家庭,有一个正常的丈夫。她为他生孩子,为他照顾家庭,为他维系体面。而她不知道的是,这二十多年里,她的丈夫在外面有自己的男性伴侣,用夫妻共同财产养着别人。这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不是婚姻的证明,而是欺诈的延续。”

审判席上,书记员飞快打字的手停住了,看向了沈予白。

沈予白还在说:“被告代理人说,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是明确的,同性恋隐瞒性取向不在其中。这句话在法律条文的意义上是对的。但法律条文不是冰冷的文字,它背后有一个东西,叫立法精神。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欺诈的规定,其精神在于保护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一个意思表示是建立在欺诈的基础上,法律应当给予受欺诈方纠正的机会。”

他顿了一下,声音轻了一些:“婚姻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之一。一个人一生能结几次婚?一次,两次,三次,但每一次都应该是真实的。如果连婚姻都可以建立在欺诈之上,那法律保护的到底是什么?是那张结婚证,还是证背后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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