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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章 辩无可辩(第1页)

因本案经济问题错综复杂,举证由杨帆聘请的律师配合公诉人联合进行。

杨帆律师团中负责经济犯罪证据梳理的资深律师姓江。

“审判长,合议庭。我方申请就被告人杨远清、薛玲荣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洗钱、行贿等经济犯罪部分出示证据。”

“同意。”

审判长点了点头。

江律师按下投影仪:“第一组证据:涉案资金流向关键证据。”

投影幕布亮起,先出现的是一份盖有瑞士联邦司法局印章、经由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渠道获取的文件影印件,附有专业机构的翻译公证。

“这是从瑞士ubs银行调取的、账户名为‘netgsLtd’(开曼全球控股有限公司)的流水明细。”

“该账户实际控制人为杨远清。”

江律师用激光笔指向屏幕。

“请看,自1998年3月至2oo1年11月,共计有57笔款项从梦想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境内账户,通过复杂的外贸合同预付款、虚假服务费等形式汇出,经香港中转,最终流入该瑞士账户,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2亿元。”

“资金流入时间与梦想集团账目上记载的对应采购、咨询项目时间完全吻合。但经查证,这些所谓的交易对手公司均系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

屏幕上随即切换,显示出数十份合同的原件扫描件。

“第二组证据:虚假贸易合同原件,共计37份,涉及原材料采购、设备进口、技术咨询等类别。”

江律师放大其中一份合同的签名页:“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笔迹鉴定,确认这些合同上乙方的签名均系二被告人笔迹。合同金额虚高部分,即为被侵占的资金。”

旁听席上传来阵阵低语。

这么完整的资金链和合同证据,几乎是铁板钉钉。

“反对!”

杨远清的法援律师终于找到机会起身。

“公诉方及原告方提供的境外银行流水,其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是否可能存在瑕疵?这些所谓空壳公司,在当时特定历史时期是常见的跨境贸易操作模式,不能简单认定为犯罪工具!”

江律师随即反驳:“审判长,我方提供的瑞士银行流水,系依据我国与瑞士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正式外交司法渠道调取,文件均经瑞士官方公证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程序完全合法有效。”

“关于空壳公司问题,”

他示意切换投影,屏幕上出现复杂的股权结构图,“这些在离岸地注册的公司,股权层层穿透后,最终受益人均指向被告人杨远清、薛玲荣或其特定关系人。”

“且这些公司除接收来自梦想集团的资金外,无任何其他实质性经营活动记录。这绝非正常贸易操作,而是典型的洗钱及资产转移通道。”

审判长微微颔:“公诉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出示的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关联性明显。辩护人的异议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继续举证。”

法援律师颓然坐下。

紧接着,是更为重磅的行贿证据。

“第三组证据:原光明市副市长张某、原省国资局局长王某、原证监会某监管局官员李某等人的供述笔录、悔过书及相关银行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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