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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3章 有话说(第2页)

,我的回答是:完全合适,天经地义!

但如果您问我,如果这种行为在杨开的眼里变成了“吵闹”

,进而导致王二狗被抓。

那么,究竟是谁在不合适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者影响力来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

是谁在试图通过垄断话语权来封杀其他商家的正当生存空间?

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王二狗去广场是招揽顾客,不是去打架斗殴,不是去砸毁公物,更不是去实施暴力犯罪。

如果仅仅因为他说话声音大了一点,或者因为杨开看我不顺眼,或者因为杨开想要独占广场的商业推广权而不允许其他人在那里出现任何竞争迹象,就将正常的商业行为定性为“指使他人扰乱”

,那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深区改革开放的包容精神何在?

再者说,即便王二狗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因为方式方法的问题,或者是因为现场发生了某些口角摩擦,那也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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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具体执行层面的偏差,怎么能上纲上线,直接上升到是我这个幕后老板在指使犯罪呢?

如果凡事都搞连坐,都搞有罪推定,那以后谁还敢在深区做生意?谁还敢聘用员工?

是不是只要员工在外面出了一丁点问题,都要把账算到老板头上,都要追究老板的法律责任?

这显然是违背法治精神的,也是极其荒谬的!

公安同志,我刚才承认我安排了王二狗去广场,是因为我身正不怕影子斜,我敢于对自己的决策负责,也敢于接受法律和事实的检验。

但我坚决不能接受任何形式的污蔑和不实之词。

我要求警方不仅要听信杨开的一面之词,更要深入调查现场的具体情况,调取监控录像,询问当时在场的其他目击者。

我要看看,王二狗到底是在“大吵大闹”

,还是在“吆喝生意”

他到底是在“破坏秩序”

,还是在“活跃气氛,促进消费”

如果调查结果证明王二狗确实存在过激行为,违反了广场的管理规定,那我作为雇主,愿意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愿意配合广场方进行整改,也愿意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甚至赔偿合理的损失。

但这与“指使扰乱社会秩序”

、“受指使进行恶意报复”

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是天壤之别!性质不能混淆,黑白不能颠倒!

最后,我再次重申,深区是法治的深区,是改革的深区,不是某个人或者是某个利益集团的一言堂。

我王天龙在这里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我有权利用公共空间进行合法的商业推广。

我相信公安同志一定能够明察秋毫,不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所蒙蔽,公正、客观、理性地处理这件事,还事实一个真相,还我王天龙一个清白,维护深区来之不易的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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