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或共同感知到)角落里的情景:四个模糊的人影围成一圈,中间地上躺着一个不动的人形。没有声音,但一种绝望、疯狂和某种扭曲的“决心”
混合而成的情绪,像实体一样冲击着我们。其中一人举起一块边缘锋利的岩石,动作缓慢而沉重。没有激烈的挣扎,只有一种令人窒息的、仪式般的死寂。
紧接着,并非通过视觉或听觉,一种认知被直接“注入”
我们的意识:那不是一场简单的杀人分食。那是一个在意义完全蒸发、现实本身变得可疑的绝境中,为了“继续存在下去”
这个纯粹生物性的、甚至超越了生物性的冲动,而做出的存在主义层面的动作。道德、法律、文明,这些概念在那里,在那个瞬间,不仅无关紧要,而且像是从未存在过的、孩童的涂鸦般虚幻。唯一“真实”
的,是岩石的冰冷、喉咙的灼烧、黑暗中同伴的轮廓,以及那无处不在的、令人疯狂的“注视”
。
然后,体验结束了。我们发现自己回到了评议室,仍然围坐在椭圆桌旁,灯光正常,室温恢复,气味消失。每个人脸色惨白,浑身被冷汗湿透,剧烈颤抖。无人说话,持续了至少五分钟。
三、对共享体验的评估与法律意义的共识
事件发生后,我们立即请求了医疗检查和FAPRA专家的紧急评估。医疗检查显示,所有人均有短暂的血压升高、肾上腺素水平激增迹象,但无器质性损伤。FAPRA的初步评估确认,评议室内未检测到残留的异常能量或物质,但十二人近乎完全一致的体验描述,其细节与被告陈述、洞穴环境证据高度吻合,且包含了未在公开庭审中披露的、仅存在于密封证据中的感官细节(如岩壁生物荧光的精确颜色与质感、气味的特定组合),排除了集体癔症或事先暗示的可能。专家结论是:“无法以现有科学解释的、高保真度集体感知侵入事件。”
此事件从根本上改变了我们的评议立场。我们不再是从外部“审议”
一个案件。我们以最直接、最骇人的方式,集体、短暂地经历了那个现实的一瞥。这并非幻觉,而是一种强加的、共享的认知。
基于此,我们达成了以下法律与事实层面的共识:
对行为定性的不可还原性:我们十二个拥有不同背景、信仰、价值观的普通人,在经历了那六分钟之后,无一能够用“谋杀”
、“紧急避险”
、“精神失常”
或任何现有法律或道德范畴,来贴切地描述我们所感知到的那一行为。任何尝试都感觉像在用二维语言描述三维物体——丢失了最核心的维度。
对“自愿”
与“故意”
的重新理解:在那个体验中,传统的“自愿”
与“故意”
概念完全崩塌。行动似乎是环境压力、生理崩溃、认知扭曲以及某种……外部存在性压力共同作用下,涌现出的结果。如同雪崩中的一片雪花,谈何“自愿”
滚动?
对“现实”
本身的质疑成为核心:案件的核心争点,从“他们做了什么”
以及“是否正当”
,无可避免地转向了“他们当时身处的‘现实’是什么?”
而我们,通过这次体验,确信那个“现实”
与我们赖以建立法律、道德和一切理性思维的“现实”
,存在根本性的、无法通约的差异。
四、陪审团的最终结论与建议
因此,在进行了法律、理性与良知的全面努力,并经历了上述改变认知的非常事件后,本陪审团一致决议:
我们无法依据现行法律,对被告在Site-Θ洞穴内的行为作出“有罪”
或“无罪”
的裁决。
原因如下:
法律适用的前提缺失:现行刑法体系预设了行为发生于一个稳定的、可理解的物理与认知环境中,且行为者具有基于该环境的理性决策能力。我们有合理理由确信(基于证据及亲身体验),Site-Θ洞穴环境系统性破坏了这些前提。在此情况下适用法律,如同用欧几里得几何测量球面三角形,不仅无效,且可能产生根本性谬误。
“排除合理怀疑”
的标准无法满足:关于被告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环境施加的确切影响、以及行为在彼时彼地的“意义”
,存在着压倒性的、根本性的“合理怀疑”
。这种怀疑直接触及罪责认定的核心,且无法通过现有证据或法理澄清。
陪审团职责的界限:我们的职责是根据证据和法律作出裁决。当证据指向一个超越法律设计范畴的境遇,而法律本身对此保持沉默或陷入矛盾时,强行作出二元裁决(有罪无罪)将是对司法职责的误解,也是对案件复杂性的粗暴简化。
我们的正式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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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庭应正式记录本陪审团无法达成裁决(HungJury)的现状。
鉴于案件的极端特殊性与呈现出的根本性法律-哲学难题,我们进一步建议法庭,在考虑本陪审团体验报告及全部证据的基础上,行使特别裁量权,不将案件发回重审(这只会让另一组陪审团陷入同样困境),而是依据拉希德法官提出的“无法审理”
(NonLiquet)原则,或科尔特斯法官的“悬置判断”
理念,作出终止常规刑事诉讼程序的裁定。
被告四人的处置,应立刻移出刑事司法体系。他们不应被视为罪犯,而应被正式归类为“极端异常环境事件的幸存者与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