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细故”
之罪,即民事琐事之罪。
眼下在圣明、炎明、大明,法律体系并没有明确区分“刑事犯罪”
与“民事犯罪”
。
这时的法律遵循的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的传统。
也就是说,无论是杀人放火,还是欠债不还、婚姻纠纷,都规定在《大明律》里,而且往往都通过刑罚手段来解决。
不过,虽然没有形式上的“分立”
,但在实际运作和立法细节上,两者已经有了实质性的区别,但其核心原则是“民刑不分,以刑代民”
以及“抓大放小”
。
比如,欠债不还在此时被视为一种“罪”
。
《大明律》专门设有“钱债”
篇,规定如果欠债违约不偿还,债务人不仅要还钱,还要受到笞刑即打板子的处罚。
无论是处理杀人案还是争田产案,官府都可以使用拘捕、审讯甚至刑讯拷打的手段。
尽管都在一部法典里,但此时在立法技术上已经开始区分“重罪”
与“细故”
。
刚才提到的《钱债》篇就是典型的例子,它承认了借贷契约的法律效力,规定了利息上限,并区分了“违契不偿”
(欠钱不还)与“抢夺”
(抢劫)的界限,把经济纠纷与暴力犯罪进行了区别。
对于民事性质的案件,此时官府的判决通常是“刑罚+民事补救”
并行。
刑事部分包括笞、杖,作为对破坏社会秩序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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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部分则是在判决中会明确包含“追还”
、“赔偿”
或“强制履行”
的内容。
比如甲偷了乙的牛,官府判决甲受杖刑(刑事),同时必须把牛还给乙(民事)。
至于“抓大放小”
的原则,凡涉及人命、强盗、谋反等严重刑事案件,必须层层上报,经过县、府、按察司,甚至刑部、大理寺的复核,程序极其严格。
户婚、田土、钱债等纠纷为细故,通常由州县官直接审理并结案,一般不需要上报上级衙门,处理速度较快。
“哈哈哈!你这是跟朕戏言吗?”
朱高燧顿时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