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等赢了官司之后,法务这边能获取最大利益,品牌方则会把事情制作成通告,布在官网上,形成威慑。”
“所以我认为,拿到谅解的希望。。。。。会很渺茫。”
蒋梦瑶说的这些都没错。
也都是‘实务’中常常能遇到的。
品牌方的傲慢,源于他们手里掌握的资本。
企业越大,这种程度越高。
但在金胜眼里却,这些反而能成为‘谈判’的助力。
因为光脚的、不怕穿鞋的。
随着笑着摆了摆手道:“你不必太过担心这一点。。。。。。。”
“本案涉及到了3个品牌方,一个是全国知名的轻奢,一个属于国外奢侈品集团旗下的子品牌。”
“最后剩余的一个,乃是国内一家上市公司的主打品牌。”
“同时,也是本次案件的起人。”
“虽然说。。。。。像这类涉及多个品牌的售假刑事案件,每一个都是独立的受害主体。”
“对应的侵权损害、量刑评估,同样是相互独立的。”
“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果只拿到其中一份,仅能对应该品牌的涉案情节,起到从轻量刑的作用,无法覆盖另外两个品牌的侵权事实。”
“但是。。。。。。你看看卷宗。”
“金额方面只有一个总数,并没有进行细分,标注了每个品牌各有多少金额。”
“证据一栏上,在朱盛宏工厂里查扣的那些东西。”
“国外的这个品牌,除了一些还未用完的吊牌之外,只有两件样衣。”
“据朱盛宏自己说。。。。。这个品牌比较抢手,基本上都是做一批、一批,没有库存。”
“至于轻奢的,国内的这两个,更不用多说,厂里原本就和他们签了合同,在帮忙生产、加工产品。”
“有库存。。。。不足为奇。”
“治安部门之所以将3个品牌都列入‘侵权主体’,是源于‘同案人’,那些名品店老板的指控,以及从他们店里搜出来的产品。”
“而眼下,真正意义上提出了‘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的品牌,只有咱们国内这两家。”
“也就是说。。。。。只要拿到这两家的谅解书,便能覆盖案子了。”
金胜这一通分析,让视频对面的蒋梦瑶,听的直点头。
达到立案标准的销假案件,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类型。
一般在案件移交至检察署后,‘受害方’便会紧跟着提起民事诉讼。
这是为了保障‘先刑后民’原则,让刑事部分的事实认定先一步完成,避免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出现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