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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1章 我们拒绝(第3页)

“没问题!”

挂断电话后,金胜立即跟张琴嘱咐了一下工作安排,把上午给空了出来。

随后提着包,快步出了办公区域。

说实话,李诚这个选择。。。。。直接被自己给猜中了。

之前就说过了,他只有三条路。

1,撤销案件,立即释放。

2,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人先出来,但还得需要遵守随传随到的监管规定,表示案子还没完。

3,即使现有证据不足,仍然可以正常提请批准逮捕,由检察署审查后作出最终决定。

但最后这一条,金胜笃定了他不会选。

盗窃罪的构成,必须要满足四个核心法定要件。

客体、客观、主体、主观。

简单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已经年满16周岁的刑事责任人,一心想着搞钱,然后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去侵犯了他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在这个案子中,李诚的调查方向,应该是怎么去证明南宫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趁着受害人姚芳不注意,将项链偷走。

光凭姚芳一个人的描述,以及后来从快递站储物柜里存放的花束中搜出项链,那是远远不够的。

需要的证据有。。。。。项链的价值鉴定、购买凭证、店铺接待员证实、指纹痕迹检测、触碰dna检测、沿途各处监控。

如果南宫墨所说的全部真实,那么李诚就一定集齐不了7颗‘龙珠’,无法召唤神龙。

一旦硬着头皮提请批捕,检察署一定会标注这些‘疑点’,退回补充侦查。

走到这一步,李诚就要麻爪了。

脑子有病才会把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也收集上报,不现实!!

所以。。。。。。他只能选择前面两条路。

而第一条,在金胜心里只有3o%的概率。

原因是。。。。。如果嫌疑人是?被‘错误’刑事拘留,最终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案,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那就符合《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当然,这里的重点是‘错误’。

很多小伙伴会误解一个点。。。。。【是不是只要37天一过,证据不足被放了,案子也撤销了,就能申请赔偿?】

金胜可以负责任的说。。。。。那是你们想多了。

先37天以内,叫刑事拘留阶段。

这个时候,只要有嫌疑就可以抓人。

比如:一个女的突然打电话报警,说自己被人给强J了。

蜀黍赶到现场,哪怕‘男的’一直喊冤枉,那也可以进行刑拘。

这叫:被害人当场指认犯罪。

虽然事实暂时没搞清,但男的是不是有重大作案嫌疑。

那抓人就不存在对错啊!

总得查清事实真相吧!

而在南宫墨的案子中,一开始就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点。

门、是姚芳这个所谓受害人开的。

人、是她喊进去的。

花、是她主动给的。

而项链、是追求者趁着情人节送的。

最后赃物被找到、也是在花束里,并没在人的身上。

换句话说。。。。。。南宫墨全程无接触。

在没有进行鉴定确认的情况下,他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先行拘留’条件的。

既然都不符合了,那拘留就是个‘错误’决定,完全符合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了。

李诚现在选择第二点‘取保候审’,也就不足为奇了。

先把案子给挂着,避开‘赔偿’这个点。

等一年的期限一到,再用‘证据不足’来结个案。

任谁都挑不出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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