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来找你,案子不简单吧!”
金胜轻笑一声道:“没有任何合同、工程文件。”
“所有资料只有两本自己手写的上工、报酬明细,以及一张所谓的‘会议纪要’。”
“你觉得能不能打赢?”
张琴有点诧异道:“这么点证据,怎么打?”
“连送去法院立个案都困难。”
金胜随口问道:“你见我什么时候打过无把握之仗。”
“金律,你打算怎么操作?”
“我准备先写一份起诉状。”
“额。。。。。。。。”
没管心里疑惑的张琴,金胜转身回了办公室。
其他小伙伴同样一脸疑惑。
眼下已经12点半了,干脆省掉午休环节,直接在电脑上开始码字。
根据毛方描述,以及现有证据,金胜抓到了一个重点。
路径事实BUG。。。。。。
建筑公司让劳务公司开票,把原本毛方这边的钱转过去。
等扣掉税点,再把剩余的钱付给毛方。
设计的很好,但他们忽略了一个点。
劳务公司跟建筑公司之间。。。。。。是没有真实交易的。
也就是涉及到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这里就用到了行政、刑事、税法,三种法律互相交叉。
以这个案子的金额,77万来举个例子。
同样都是虚开发票,适用法律性质不一样,获得的处罚天差地别。
在行政上,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虚开金额超过1万的,税务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重点:无论金额多少,只有罚款,不会坐牢哦。
在刑事上,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金额达到77万,通常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
因此刑期可能升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5万以上,50万元以下?。
两者的界限,主要看是否具有‘真实交易’,有没有骗取国家税款。
在这个案子中,金胜不用猜也能确定,那个建筑公司的于总,肯定和劳务公司之间存在猫腻。
这种事,相信也不是一次两次了。
大家千万别小看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利润很可观的。
抵税、退税、挣点数。。。。。。
全都过一遍,起码十几个点以上落入口袋。
反正最后亏的,肯定是以毛方为首的农民工,以及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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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金胜目前手握这份‘会议纪要’,就相当于拿住了建筑公司的把柄。
只要把劳务公司列为第三被告人,一切便能迎刃而解。
但有一个重点,暂时不能去法院。
最好把诉状,还有这份会议纪要,一起寄给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
付钱还是坐牢,自己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