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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章 铁船事件4谈不拢就得大打出手(第4页)

他手一颤。

打开文书,内文用工整楷书写就,共五款十四条。

第一款赔罪纳款

一、倭国须就长崎袭击天朝将士事,正式具表谢罪。

二、赔偿天朝将士抚恤、医药等各项费用,计黄金壹万伍仟两、白银陆十万两。

三、严惩肇事凶手,限十日内绑送明军大营。

第二款通商事宜

四、长崎港全面开放,准天朝商船自由往来贸易。

五、在长崎设大明特别区,区内由天朝驻军管理,倭国官府不得干预。

六、天朝商品输倭,关税不得逾值百抽五。

七、准天朝在长崎设常驻代表衙署。

第三款法权军务

八、凡天朝商民在倭国境内,享完全治外法权。非经天朝衙署审判,倭国不得拘问。

九、准天朝在长崎驻军五百,一应粮饷由倭国承担。

十、租借江田岛、五岛列岛等处,为期九十九年,天朝自行修建房舍、营垒等应有设施。

第四款宗藩纲常

十一、倭国国主改称“倭国王”

,对大明称臣,每岁遣使朝贡。

十二、琉球国为大明藩属,倭国限期三月撤出所有势力,包括军队、官吏、商会等。

第五款其他

十三、此约以汉文为正本,倭国译文如有歧义,以汉文为准。

十四、条约签订后,倭国须于十日内履行第一款、第二款之四、五项,余款限三月内履行完毕。

文书末尾,盖着鲜红的“大明北洋水师提督关防”

大印。

土井利胜看完,脸色白的像一张纸。

这哪里是条约?这是亡国文书!

赔款翻倍,驻军,租地,治外法权,还要改国主称号……每一条都在抽德川幕府的脊梁。签了这个,德川家还有什么脸面统治日本?

他手指颤抖,几乎拿不稳文书。

“大东瀛国……”

他喃喃道,“国将不再国矣……”

军官冷漠地看着他:“提督大人有令:五日内答复。不签,则我军自取。”

说罢,转身离去。

土井利胜使团离开长崎时,是九月二十三日清晨。

潘老爷站在“致远”

舰舰桥,看着那支垂头丧气的队伍远去。

“老爷,他们那位大将军会答应吗?”

刘雄问。

“不会。”

潘老爷说,“但凡还有点血性,都不会签这种条约。”

“那……”

“那就要准备打了。”

潘老爷转身,“计划赶不上变化。本想着吓唬吓唬,捞点钱就走。现在看,倭人虽然怕,但还没怕到骨子里。”

他走到海图前,手指点着长崎:“谈不拢,那就得准备再大打出手。不过,我们实力不足,即便打,也只能多捞点好处。待某再来时,必要打到他们真正怕为止。”

两条战船,两条几无战力的运输船,陆战力量不足千人,即便打起来,倭人完全可以通过迁界禁海、收缩防线、坚壁清野等一系列手段,将潘老爷等人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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