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高行政执行机构,对皇帝负责。政务院下设:
内政部(户籍、治安、民政、地方行政监督)
外交部
财政部
经济与产业部(工矿、商业、交通、邮电)
资源与能源部
文化与教育部
卫生部
司法部(管理法院系统及检察)
民情调查部(情报与内部安全)
第十二条:设“军事委员会”
,为最高军事统帅机构,皇帝亲自担任委员长。下设:
国防部(总体国防政策、动员、预算)
陆军总部
海军总部
空军总部
火箭军总部(辖战略导弹部队)
联合后勤总部
总参谋部(作战计划与指挥)
军事训练与条令部
军事科技与采购部
第十三条:设“最高裁判院”
,名义上为最高司法机关,但法官由皇帝任命,且皇帝拥有最终裁决和特赦权。
第四章:地方统治
第十四条:全国划分为若干“总督区”
(如缅甸、泰国、越南、柬埔寨、印度东部南部区域、孟加拉、马来亚、越南、菲律宾、大爪哇等。
以及“特别行政区”
(如上京、锡兰、文莱)等,总督区下辖各行省、市、县等机构。
第十五条:总督由皇帝直接任命,通常由功勋卓着的将领或绝对亲信的文官担任,集军政大权于一身,但相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和中央负责。
总督拥有辖区内的行政、治安、部分财政,以及有限的军事指挥权(驻军配合)。
第十六条:保留部分原有王室、苏丹、酋长的称号和部分礼仪性权力,改为亲王。
但亲王无实际统治权,其领地亦纳入行省管理体系。
第五章:公民与义务
强调公民对皇帝的忠诚义务、纳税义务、兵役义务。
权利条款则是相对简略,以“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为前提条件。
这部宪法以极其简明的条文,确立了前所未有的中央集权和君主绝对权威。
旧有的地方势力、民族精英、乃至归附的王公,其权力被彻底抽空,纳入了一个以星洲为中心、以皇帝为顶点的垂直统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