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该罪名,必须同时满足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
客观行为是指伪造证件、虚构身份、行使职权。
赵永熙符合吗?
全部符合。
但是,这个罪名的定罪逻辑是“且”
,而不是“或”
。
除了客观行为,还必须审查主观故意!
什么是主观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冒充行为,并积极追求非法利益。
关键点就在于“非法利益”
这四个字。
很明显,赵永熙根本没有追求非法利益。
所以从定罪条件上看,赵永熙其实从一开始就不符合入罪标准!
当然,张伟也清楚检方既然提起了公诉,那么在庭审时就一定会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解释,强行把“社会影响”
等同于“非法利益”
。
社会影响是什么?
如果赵永熙被判处无罪,那么将来是不是越来越多的人有样学样?!
虽然大家的初心是好的,但是不是所有人都有赵永熙的能力!
好心办坏事是常有的事!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不良的社会影响,是不是就要将赵永熙定罪?
不用等到开庭,张伟已经能想到检察长的说辞了!
这时候,就必须祭出刑法的最高原则。
张伟在纸上重重写下“刑法第三条”
。
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限制的是公民不能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去伪造身份假冒官员。
但是!
法律并没有明文限制,公民不能为了帮助政府发展经济而去进行假冒行为!
如果检方强行将未牟利的冒充行为也认定为犯罪。
那就是超出了法条明文规定的“非法获利”
核心内涵。
这在法理上叫作“类推入罪”
。
这是严重违背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的越权行为!
他完全可以用刑法第3条来限制检方的类推入罪!
好像到此他就赢了?
并非如此!
他不仅是个律师,更是个深谙社会规则的老手。
他很清楚,在大众朴素的认知里,假冒了就是假冒。
检方这次对赵永熙提起公诉,背后很明显是有上层领导对这种“践踏体制尊严”
的行为感到极度不满。
想要真正拿下无罪判决,光靠法理不够。
他还需要争取社会舆论的绝对支持。
要让上面那些震怒的领导,看清楚底层群众的真实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