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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章 深度解析赵永熙招摇撞骗罪下(第2页)

满足该罪名,必须同时满足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

客观行为是指伪造证件、虚构身份、行使职权。

赵永熙符合吗?

全部符合。

但是,这个罪名的定罪逻辑是“且”

,而不是“或”

除了客观行为,还必须审查主观故意!

什么是主观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冒充行为,并积极追求非法利益。

关键点就在于“非法利益”

这四个字。

很明显,赵永熙根本没有追求非法利益。

所以从定罪条件上看,赵永熙其实从一开始就不符合入罪标准!

当然,张伟也清楚检方既然提起了公诉,那么在庭审时就一定会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解释,强行把“社会影响”

等同于“非法利益”

社会影响是什么?

如果赵永熙被判处无罪,那么将来是不是越来越多的人有样学样?!

虽然大家的初心是好的,但是不是所有人都有赵永熙的能力!

好心办坏事是常有的事!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不良的社会影响,是不是就要将赵永熙定罪?

不用等到开庭,张伟已经能想到检察长的说辞了!

这时候,就必须祭出刑法的最高原则。

张伟在纸上重重写下“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限制的是公民不能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去伪造身份假冒官员。

但是!

法律并没有明文限制,公民不能为了帮助政府发展经济而去进行假冒行为!

如果检方强行将未牟利的冒充行为也认定为犯罪。

那就是超出了法条明文规定的“非法获利”

核心内涵。

这在法理上叫作“类推入罪”

这是严重违背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的越权行为!

他完全可以用刑法第3条来限制检方的类推入罪!

好像到此他就赢了?

并非如此!

他不仅是个律师,更是个深谙社会规则的老手。

他很清楚,在大众朴素的认知里,假冒了就是假冒。

检方这次对赵永熙提起公诉,背后很明显是有上层领导对这种“践踏体制尊严”

的行为感到极度不满。

想要真正拿下无罪判决,光靠法理不够。

他还需要争取社会舆论的绝对支持。

要让上面那些震怒的领导,看清楚底层群众的真实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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