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
是指行事的具体内容和动作。
赵永熙的“撞”
是什么?
是发展地方经济!
是改善民生!
是招商引资!
是实打实地为老百姓做实事!
这是好事还是坏事?
这明显是天大的好事。
那“骗”
又是什么?
在刑法体系中,“骗”
的核心要义在于非法获利。
赵永熙是非法了,他假冒了国家高级官员。
但是他获利了吗?
完全没有!
他一身廉洁,清苦朴素,比真官还要像个好官。
他主观上根本就没有为自己攫取哪怕一分钱私利的想法。
既然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又谈何去“骗”
?
所以,赵永熙的行为根本就不符合典型的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
他的“撞”
,是撞开地方发展的困局。
他的“骗”
,是为底层百姓谋福祉。
其行为具备极其明确、具体且积极的社会建设性。
当然,张伟很清楚,光论述招摇撞骗的本质,还不足以在法庭上彻底脱罪。
因为本案的大前提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这一点张伟无法否认。
他还需要从其他法理层面,去降低案情的严重性。
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这个罪名的设立初衷是什么?
立法者是担心有人借用政府的公信力行不法之事。
是怕不法分子借着公务人员的外壳,去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这就是法庭辩论的两个核心切入点。
赵永熙的行为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了吗?
没有!
反倒是他的所作所为,让受益的百姓更加相信政府能够带领他们走向美好的生活。
那赵永熙扰乱正常管理秩序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