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笔录的“制作人”
,就是实际进行讯问、固定口供的人。
如果辅警在实质上扮演了讯问者的角色,即使有侦查人员在场,那也属于程序违法。
这根本是在混淆概念。
王建继续道:“其次,关于被告人陈强的多次翻供。”
“我方认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是在其首次接受讯问时,在没有任何外部干扰的情况下,自愿且清晰地作出的。”
“那句‘钱是从她包里拿的,没告诉她’,是他亲口所言,足以证明其盗窃主观意图。”
“至于其后续的翻供,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受他人教唆、或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改变口供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恰恰反映了其企图通过否认事实来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不能因为被告人的翻供,就否定其首次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张伟的眉梢微微上挑。
狡辩。
典型的狡辩。
首次供述的合法性,本身就因为辅警讯问而存疑。
更重要的是,陈强后续的翻供,明确指出是“被迫签字”
,这需要彻底调查。
而非简单归结为“逃避责任的教唆”
。
这根本是在回避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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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的声音更加洪亮:“再次,关于被害人李立春的询问笔录。”
“辩护人质疑其‘程序倒置’,这完全是断章取义!”
“诚然,李立春的首次报案是在治安案件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其陈述的证据效力就此丧失。”
“本案转为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对李立春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并对她的陈述进行了再次固定。”
“这正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转化的要求!”
“被害人的两次陈述,内容高度一致,足以相互印证,证明其真实性!”
张伟在桌下轻轻敲了敲手指。
虚伪。
“再次固定”
可不是“重新收集”
。
法律要求的是在刑事立案后,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标准,对言词证据进行“重新收集”
或“转化”
。
这需要严格的程序保障,比如告知权利、记录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等。
李立春的两次询问笔录,如果只是简单重复,而没有新的程序保障,那它依然是“治安案件”
阶段的产物,无法有效转化为刑事证据。
至于“内容高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