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昌说,“明府要查阅?”
“带本官去看看。”
王永昌应了一声,放下笔,走在前面引路。库房在后院东北角,是一间低矮的屋子,门锁着。王永昌从腰间取下一串钥匙,找了一会儿,挑出一把,插进锁孔,拧了两下,推开门。
一股陈旧的纸墨气味扑面而来。屋里光线昏暗,只有高处一扇小窗透进来一束光,照在架子上那些摞得整整齐齐的卷宗上。
王永昌走到靠墙的一排架子前,指着上面那些卷宗道:“明府,这些都是近三年的案卷。按年份和类别分好的。您要看哪一年的?”
文安走近,随手抽出一卷,翻了几页。是一份盗窃案,卷宗里记载着案经过、证人证词、赃物清单、判决结果。
“这一卷,本官借去看看。”
王永昌应了一声,去取了借阅簿来。文安在上面签了名,拿着卷宗出了库房。回到正堂,他在案桌后坐下,翻开案卷,从头到尾看了一遍。
卷宗记载的是贞观二年的一桩盗窃案。有人潜入西市一家绸缎铺,偷了十几匹蜀锦。盗窃的人被当场抓住,人赃并获。卷宗里记录了证人证词、赃物数量、铺主的陈述,最后是判决结果——杖三十,赔赃物折价。
文安看完了那卷案卷,放下,又去库房取了几卷,一一看过。大多是些偷盗、斗殴、债务纠纷之类的案子,也有几桩涉及命案的。
命案的卷宗他看得格外仔细。
其中有一桩,是贞观三年的一起命案,一个男子在西市与人生口角,被对方用刀捅伤,伤重不治。卷宗里记录了案经过、证人证词、凶器鉴定、尸检情况、判决结果。
证人证词写得还算详细,凶器鉴定也写明了刀刃的形制与伤口是否吻合,但尸检那一部分写得很粗糙,只有一个“尸身左肋下有一处刀伤,深及内腑,血已凝固”
的简单描述,再无其他。
文安合上案卷,靠在椅背上,揉了揉眉心。他翻了翻卷宗末尾,最后几行字写着:“凶犯张二狗,杖八十,流三千里。”
按照《武德律》,斗殴致人死亡,视情节轻重,一般判绞刑或流刑。这个案子判了流刑,算是中规中矩。
文安又拿起另一卷命案案卷。那是一桩投毒案,武德九年,一个妇人用毒药毒死了自己的丈夫。卷宗里记录了毒药的来源、投毒的过程、证人的证词,以及最终判决:凌迟处死。
他放下卷宗,没有再拿新的。他靠在椅背上,闭着眼,把方才看过的那些案卷在脑子里过了一遍。唐人的断案依据,主要是《武德律》和历年的判例。
《武德律》是李渊登基后制定的,贞观元年又经房玄龄等人修订过一次。文安之前并没有接触这种事情,因此并没有细究其中律法。
那些案件判决,大多依据《武德律》的相关条文,再结合具体案情酌情加减。程序上不算粗糙,至少人证物证、勘验、画押、记录这些环节都有。
只是手段确实粗糙了些。
尸检只靠肉眼观察,没有更细致的探查手段;证据认定大多依赖口供,对物证的重视程度不够;断案过程完全依赖主审官员的个人经验,没有更系统的规则可循。
如果遇到更复杂的案子,靠着这些手段,恐怕难以厘清其中的线头。在后世那个人均侦探的年代,这种东西如果公布出去,会被人喷成筛子。
文安正想着,听见廊道里传来脚步声,他睁开眼,郑虎正站在门口。
“郎君,赵大宝方才来传话了,说娘子那边已经收拾好了,随时可以接人。”
文安放下案卷,想了想,还是决定今日便去接人。他站起身,走到门口,对郑虎道:“你去跟赵大宝说,让他去郢国公府一趟,告知那边,就说我午后便去接人。”